|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门窗款62,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沈阳市清龙食品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