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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涟水县新新化工厂有限公司
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涟水县新新化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新新化工厂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由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02,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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