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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90元,由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