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鲁A155N9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