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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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6114.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原告***负担37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