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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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卓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约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费人民币5665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卓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7元,由原告杭州卓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1元,被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卓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集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