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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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优生活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生活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JJ-GYCG-2019-112)于2021年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优生活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44280元; 三、被告江苏优生活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5700元; 四、驳回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优生活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