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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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81817.91元,利息10080.99元,合计191898.9元(截至2018年4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凌海市华山裕景5号楼X号0006幢14层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2349元,被告***负担2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