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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诸城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217273.45元、利息9164.82元、罚息610.22元(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诸城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诸城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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