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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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苏州择兴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续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3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8972.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738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负担3707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