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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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为1183244.19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五路以北40856.91㎡工业用地(土地证所有权号:抚金国用(2012)第044号)及17402.1㎡在建工程(1#,2#,3#厂房、办公楼、厂房辅助用房,证号:高新工业项目[2013]第020号(补)、抚新建施许字第(2013)041号补)在以上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85322.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285322.0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后,再加收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对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条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给付款项,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605元,由被告江西德旺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