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梁山鑫河顺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 三、被告***、梁山鑫河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5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107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汇至***、***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十字支行;账号:62×××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