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借款本金160727.35元及利息、罚息4591.43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建设街1099号1号楼1-804号[鲁(2017)潍坊市潍城区不动产权第0002169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保全费1347元,以上共计4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