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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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万元; 二、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衢州市中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2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3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1.0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