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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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 青州市齐翔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弘昌炭素有限公司 潍坊中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市德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中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382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82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淄博弘昌炭素有限公司、***、***、***、青州市德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青州市齐翔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弘昌炭素有限公司、***、***、***、青州市德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青州市齐翔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潍坊中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