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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017)成证执字第29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应由黄翮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黄翮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借款本金296597.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执行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并应承担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6693元、执行公证费890元、执行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四川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翮追偿。

如果四川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5元(已按减半计取)、保全费2141元,合计5222.5元,由四川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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