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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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07.39元。 上述条款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承担222元、被告***承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