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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修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012.9元、物业费20000元、违约金1500元,共计62512.9元; 三、驳回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1930元,四川修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3860元,四川修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