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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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835074.83元,并以3835074.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66825.76为限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5元,由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