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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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悦至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 山西汇恒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振弘至德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建文化保税服务及加工贸易项目》勘察及桩基合同工程款共计37066000元(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垫付的劳保基金及意外险共计1114701.43元在支付该工程款时予以核减); 二、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支付勘察费的违约金253564元,2018年6月3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29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支付桩基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797154.32元,2018年6月3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552146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四、被告山西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被告山西汇恒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被告深圳市前海振弘至德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100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古悦至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983.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省对外文化有限公司、山西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汇恒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振弘至德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古悦至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