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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合计121195元,由被告***赔偿18179.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361.33元,由被告***赔偿1817.92元; 三、被告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负担498.5元,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