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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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9579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95799.3元为基数,第一部分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部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