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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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2066.3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6489元,由原告***、***负担18931元,被告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77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