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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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 衡阳久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衡阳久泰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阳久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3元、委托诉讼代理费8000元,由被告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