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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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69,055.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丧葬费46,992元、交通费300元,住***。 案件受理费11,028元,减半收取5,514元,由被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经折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721,444.30元直接汇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滨海县正红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将25,170元直接汇付至被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中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