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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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璧澜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如皋市鸿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璧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134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4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3元,由被告杭州璧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