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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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6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6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货款2776480.38元; 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以2776480.3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8596元、保全费1430元,反诉受理费23400元,由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负担19235.57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19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920.38元,由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负担23504.69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03.92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11.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