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芯集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芯集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1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诉讼保全费821元,合计1722元,由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