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邱县石店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6903元; 二、被告霍邱县石店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16903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至款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9元,由原告霍邱县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4元,由被告霍邱县石店镇中心卫生院负担3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