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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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聚丰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通榆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敬红名下银行卡,冻结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敬红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通榆县不动产权第0003920号的房产,查封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已查封***、李敬红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21)通榆县不动产权第0000475号的房产。查封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本院已对通榆县聚丰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通房权证通字第100212号,建筑面积1440.84平方米;通房权证通字第100213号,建筑面积284.39平方米;通房权证通字第100214号,建筑面积1062.53平方米)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均已流拍,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了为期60日的变卖,现无人买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将该拍卖物以变卖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拍卖物,故本院解除对该拍卖物的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