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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抗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桂玲。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 负责人:张晓琴。 一审被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广东。 一审被告: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广东。 一审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广东。 一审被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碧军。 一审被告:林忠。 一审被告:林广东。 一审被告:吴小玲。 申诉人张桂玲因与被申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一审被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忠、林广东、吴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0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审查后,提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1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568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叶文建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王珺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