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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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9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