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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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国创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富国创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广州市富国创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原告于当庭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