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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剩余贷款本金488146.01元、利息和罚息24746.1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合并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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