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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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剩余贷款本金488146.01元、利息和罚息24746.1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合并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