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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8935.0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予以抵扣,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仍应赔偿原告***人民币73935.09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62582.28元。抵扣被告***先予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5023.31元,被告***仍应赔偿原告***人民币57558.97元,该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7558.97元。 以上赔偿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2.91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承担1600.47元,被告***承担1245.98元,原告***承担109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