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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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酒泉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1518.21元; 二、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0元(150天×180元/天); 三、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9240元(60天×154元/天); 四、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22天×40元/天); 五、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8239.9元; 六、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9257.8元(9693.9元/年×20年×10%); 七、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 八、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 九、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440元; 十、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十>项,合计101375.9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0%即20275.18元,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80%即81100.73元,限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被告甘肃省敦种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48元、原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