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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忠兴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九藤文化教育基金会借款本金800万元及2017年12月、2018年1月的利息96,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九藤文化教育基金会自2018年2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九藤文化教育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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