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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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被致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共计81449.56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810元负担,被告***、***、***、***936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