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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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兴医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医学会新兴医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兴医院支付租金92万元,电费5.5万元,被告***、***之间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0.00元,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对诉讼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