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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霖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70000元及利息(以61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6%的标准计算,自二Ο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34000元;

三、被告***、北京华霖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华霖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霖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78元(原告***已预交3198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68978元,由原告***负担429元,被告天津华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霖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5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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