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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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622.2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