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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730243.74元及截止2020年6月7日的利息4198438.64元、罚息2527173元,此后的罚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134730243.74元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15台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嘉工商抵押登字2017-1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3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对被告***提供质押的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武汉鑫融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均在最高额134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武汉苾林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益同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4000万元、9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在最高额134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对被告***的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八、被告***、***、***、***、***在最高额134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武汉鑫融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苾林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益同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1619元,由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鑫融盛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苾林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益同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