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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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 谷城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督促程序案件 |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谷城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4.3万元和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下欠的利息1486570.5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3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的利息; 二、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谷城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督促程序申请费14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6元,减半收取计227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718元,由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