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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24,40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236,205.1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226,205.11元的50%即113,102.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护理费19,800元、误工费33,210元、残疾赔偿金180,07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434.4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33,523.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2,500元,不足部分231,023.68元的50%即115,511.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鉴定费6,400元的50%即3,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1,814.35元,共计赔偿原告***351,814.35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共计垫付原告医疗费76,716.15元,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20,000元,折抵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实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098.15元,原告***返还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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