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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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10月2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