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源润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源润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