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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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750元; 二、被告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本金74750元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7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