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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莒南县鑫润机械有限公司 莒南县国玉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莒南莒兴热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莒南县鑫润机械有限公司267385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莒南县国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莒南县鑫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5元,由原告莒南县鑫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97.2元,被告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7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