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125号 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银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2020年2月10日,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思勇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晶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