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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125号

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银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2020年2月10日,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思勇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晶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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