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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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25执3897号之二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居 住郓城县 家属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24×××9494账户内存 款人民币10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兴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卫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